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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的法律分析:合理性及可
來源:健康界 | 發布時間:2015/10/30
編者按:在醫院并購實踐過程中,民辦非營利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的情形并不少見,但由于相關法律規范的欠缺,實踐中各方理解并不一致。對此,新里程醫院首席律師邢玉晟將在健康界刊發內容為民辦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的法律分析文章,希望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明確非營利性醫院向營利性醫院轉變的可行性以及操作路徑,并對變更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加以梳理,以便能對實務操作中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
隨著國家和各地方“鼓勵社會資本辦醫”政策的不斷出臺,社會資本進入醫療行業逐漸成為醫療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以醫院是否營利進行區分,民營醫院分為民辦營利性醫院即民營資本以公司形式設立的醫院,和民辦非營利性醫院,即民營資本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設立的醫院。
近年來,隨著民營醫院的發展壯大和社會資本投資醫院的熱情高漲,民營醫院引入戰略投資者的,但戰略投資者投資民辦非營利醫院時,出于投資收益回報的考慮,越來越多的要求非營利性醫院可以變更為營利性醫院。但是由于法律法規缺少明確的規定以及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公開案例較少使得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營利性醫院的過程變得復雜。
本文將分析民辦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民辦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在一定情形下具有合理性
民辦非營利醫院在組織形式上通常采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形式。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定義可以看出,該種類型的組織的舉辦人或者出資人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也可以是公民個人;出資資產屬性是非國有資產,非國有資產既可以是通過社會公眾籌集的資金,如社會團體通過募捐、會員會費等籌集的資金,也可以是企業或者個人等法律主體的自有資金;該類組織從事的活動是非營利性的社會服務活動。
對于通過社會公眾籌集資金設立的組織,由于資金的提供者提供資金的意思表示是希望組織者能夠使用資金為社會提供非營利性的服務,因此,此類組織如果變更為營利性機構與資金提供者的初衷不符,不具有變更為營利性機構的合理基礎。但是對于使用自有資金出資的企業或者個人而言,由于其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均為自有,作為出資人,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如果其出資提供社會服務活動的意思表示發生變更,則應當允許出資人變更其意思表示。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即便是企業或者個人以自有資金出資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實際是將自身資產捐贈給社會,放棄了其所有權。筆者不贊同該種觀點,理由如下:
1.現有法律體系并未明確確認出資人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構成對社會的捐贈;
2.在贈與法律關系中,應當存在明確的受贈人或者受贈人代表,民政機關或者行業主管機關顯然均不具有該等身份;
3.如果是一種贈與關系,出資人選擇慈善基金會或者以接受社會捐贈為主要資金來源的社會團體等明確表明贈與關系的組織形式將會更加合適。
筆者理解,實踐中產生這種觀點的來源可能是非營利組織通常享受免稅待遇,而根據免稅待遇的要求,出資人應當放棄其出資的所有權,比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規定,如果非營利組織要享有免稅資格,條件之一就是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但是筆者理解,該條件是非營利組織是否可以獲得免稅資格的條件,而不是成為非營利組織的條件。相反可以說明,如果非營利組織未獲得免稅資格的認證,也可以從某種角度說明,投入人未明確放棄其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的權利。
綜上,如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為企業或者個人的單一資金來源,非面向社會公眾以從事非營利社會服務活動籌集,應當允許其投資人按照其意愿將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為營利性的公司。至于其中涉及的資產歸屬、期間可能享受的稅收優惠、財政補助的返還等問題,詳見本文第二部分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存在的法律問題部分的分析。
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院之間不得進行轉變。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商務部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國辦發[2010]58號)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社會資本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依法登記,分類管理。國家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同時,該規定提到,國家將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但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根據該法規,經相關主管機關批準,非營利性民辦醫療機構可以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國家和地方層面上沒有法規禁止該種變更,并且根據筆者與多地地方政府溝通實踐,地方政府對于純粹的非營利性民辦機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均持支持態度。
另外,根據衛生部《關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26號)》的規定,社會資本可以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轉變經營性質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在2015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中規定,各級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進一步明確并縮短審批時限,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
綜上,雖然國家對于非營利醫院“確需轉變”為營利性醫院未做明確規定,也尚未出臺轉變經營性質的具體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最新的“非禁即入”原則以及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原則要求,在目前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社會辦醫療機構轉變經營性質的前提下,非營利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具有法律和政策上的可行性。
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在實踐上具有可操作性
實踐中已有多例非營利性醫院轉變為營利性醫院的案例。比如西安高新醫院(原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于2011年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并被開元投資收購;建華醫院(原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于2015年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并被千足珍珠收購。這些案例印證了非營利性醫院轉變為營利性醫院在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另外,根據網上案例,復星收購的江蘇省宿遷市的鐘吾醫院、金陵藥業收購的儀征醫院、宿遷醫院等。因此,非營利性醫院變更為營利性醫院具有實踐中的可操作性。